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智慧树民法总则教程**,以及智慧树民法总论答案2020中国民航大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民法学习方法

律师解答智慧树民法总则教程**

民法的内容非常庞杂,学习起来很多同学感到没有头绪。那么怎样使民法的学习有头绪呢智慧树民法总则教程**?民法的核心有四个问题,也就是智慧树民法总则教程**我们讲的四大版块,第一个版块是民事主体问题;第二大版块是民事行为问题;第三大版块是民事权利问题;第四大版块是民事责任问题。

(一)民事主体解决什么问题呢?它解决你这个行为人有没有权利能力,有没有行为能力的问题。如果你这个行为人没有权利能力,没有行为能力,那么你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就不存在效力,它就是一个效力问题。对民事主体的掌握主要在自然人这一章,因为法人超范围经营才会出现效力问题。

(二)在民事行为的学习中间,大家主要掌握民事行为的四大效力: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当然还有生效的问题,还有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大家要重点掌握,这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中的表意行为,事实行为这个一般来说不是考试重点。民事行为里面还有代理问题,代理也是民事行为的方式。

(三)对于民事权利来讲,这里面既涉及到物权又涉及到债权,还涉及到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我们说民事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它是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权利,所以智慧树民法总则教程**他设定权利的时候,就经历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在物权这一章中间,大家学习的时候要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应当了解物权的效力,着就是我们讲的排智慧树民法总则教程**他效力,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在整个物权的学习中,以担保物权最为重要,因为担保物权在我国法律《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些关系极其复杂,大家在学习中要给以重视。用益物权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今年要以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为重点。另外共有也是应当注意的地方,所有权理论问题是为后面的分析问题作为一个钥匙而存在。

作为债权问题方面,最多涉及到的是合同问题,要坚持几个重要的观点: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只要当事人间有约定的,只要这个约定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那么这个约定就是优先的,债权人具有相对性原则;这是大家掌握债权与合同的钥匙,很多问题的分析都离不开债权人相对性这一点;第三就是债权的平等性;这些问题的掌握带有根本性。

在知识产权的学习中间,一定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特有性问题,人身权所占比例也不大,但人身权的考试往往与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所以应当明确侵害 权,侵害名誉权,侵害姓名权,侵害隐私权这些具体的要求。继承权以及有家庭婚姻的权利,这一块相对来说也不占很大比例,但是去年我们国家出台新的婚姻法,那么在这一块它涉及到具体的问题,如婚姻里面无过错责任方的赔偿请求权的问题,涉及到探视权的问题,涉及到受胁迫的婚姻的可撤销问题,以及涉及到无效婚姻的问题,这都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民事责任问题,民法追究的客体都到责任问题,在责任的复习过程中应当坚持责任应当由行为人承担,应当明确什么情况下,它是单独责任,什么情况下,它是连带责任,什么情况下,它是按份责任,这就是考试中间往往考的问题。

智慧树民法总则教程**(智慧树民法总论答案2020中国民航大学)插图

民法应该怎么学啊?

民法的内容包罗万千,内容相较于刑法而言要复杂很多,对于初学者来说,民法像一盘散沙,无从下手。如何学习好民法呢?相信这是很多备考考生的问题,下面就为大家解答一下。

学习民法大致有2种方法:

1、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即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2、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现在,我们提倡交替采用以上两种学习方法,能够“鱼”和“熊掌”同时兼得,就是下面这本书↓↓↓

2022钟秀勇讲民法之精讲,这本书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我们对民法理论的兴趣,同时还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从而扎实民法知识的基础上,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想要学好民法,要遵循2个规律,分别是循序渐进规律和顺序规律。

一、循序渐进规律。先学好民法总则部分,再按顺序学习物权法、债法总论、婚姻法、继承法。民法总则部分不仅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治的基础。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它部分会比较容易。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要遵循相同的规律。

二、顺序规律。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因此我们应当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

作为学法人,想要通过2022年法考,一定要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和技巧,扎实基础。仰望星空,脚踏实地!

民法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绿色原则等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总则七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1、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法律 教育 网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自愿原则

(1)概念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3)内容

A、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B、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4)自愿原则的延伸: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

(5)当然,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即使是最看重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法,也可以看到有许多例外:

A、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

B、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

C、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D.合同的强制订立。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公平原则

(1)概念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2)特征

A、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B、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3)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

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

B、射幸交易行为:如赌石等行为;

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

D、身份行为。

4、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

(3)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上。

5、绿色原则

这是《民法典》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民法典》的作用是来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绿色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从各个方面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任何人或者组织的侵犯。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民法中的总则和分则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

1、范围:

《民法通则》不仅涵盖了《民法总则》的部分,还规定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大量原本属于民法分则的内容。也就是总则属于通则的一部分。

2、制定时间: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

《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

3、背景:

《民法通则》的背景:改革开放初期。

《民法总则》的背景: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更加重视人文关怀。

4、内容:

许多勃兴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容在《民法总则》中,没能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如环境权、公司股东权等。

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的,里面多为规定一些民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譬如诚实信用原则、风俗良俗原则、诉讼时效和契约自由等等能够贯穿整部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适性。分则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具有特殊性。

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民法分则是基于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在结合具体情况做出的具有特殊性的明确规定。

扩展资料

总则编制

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且先后3次于会后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0月和11月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4次座谈会,直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原则为: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智慧树民法总则教程**,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智慧树民法总则教程**,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二、民法总则和通则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民法通则是86年制定的,好多内容不符合现实,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做的修改,10月一日生效,虽然没有明确民法通则失效,总则生效后,基本生民法通则就不再使用。民法总则包括下面这些亮点: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诉讼时效改为3年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法的公平原则的意义

1、公平原则是民法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民法的所有条款都是为了实现公平的价值理念。

2、公平原则是民法最后一道堡垒。公平原则应作为法律适用的最后依据,在其智慧树民法总则教程**他法律规则和原则均不能适用的前提下,如果不对当事人的利益加以平衡将尤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3、公平原则贯穿民法的方方面面。无论是民法的制定、执行还是解释,公平原则都是首要考虑的原则。

4、公平原则是在民法中最有弹性。公平原则的内涵和外延相对而言不太确定,法官在适用公平原则判案时应保持“谦抑”,不能随意用自己的公平理念去否定当事人的公平理念。

民法总则的树状结构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该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这为我国民法典编纂走出了重要一步。民法属于私法,关乎每个人,故有人形象得称之为“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未来的民法典,从目前的消息来看,将包括民法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就民法总则而言,其规定的是民法各编共通的基本规则,学者称之为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模式。现将《民法总则》各章分述如下。

一关于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共12个条文,其中第5条至第9条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第10条规定了法源。民法基本原则不能作为法官判案的法律依据。有的基本原则属于倡导式原则,比如第9条的绿色原则,法官不能根据该条规定来确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章中,最具意义的有两个条文。一是第8条用国际上通用的“公序良俗”一词代替了《民法通则》第7条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第10条规定习惯可以作为法源,但遗憾的是,在无法律或习惯可供适用时,并没有规定法官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理念,依据法理作出判决。

二关于民事主体《民法总则》共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民事主体。对于自然人,相较于《民法通则》,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一是自然人的称法取代了《民法通则》的公民一词,因公民是系指一国之民,而自然人不分国籍,民法适用的对象为我国法域内的所有居民而不论国籍,故自然人一词更精确。二是在第16条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可以分得遗产,这在《继承法》第28条已经作出规定,但本条规定则不限于继承,还包括接受赠与、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等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均视为有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胎儿在未出生前,就可以向有关义务人主张权利,包括在娘胎里就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不需要等待出生后再提起诉讼。三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这个条款并不是媒体误读的保护打酱油的权利,恰恰相反,下调年龄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利。四是在监护一节,规定对于监护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这条规定改变了《民法通则》必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先行指定的前置程序之弊端,因为在实践中,这此组织往往不愿意指定监护人,这导致指定监护制度形同虚设。五是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规定了成年监护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当然,《民法总则》即使未规定成年监护制度,成年人预先安排自己老年时变痴呆等无生活自理能力时的监护人,根据私法自治原则,也没有必要认定无效。六是更加详细的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情形和程序。对于法人,相较于《民法通则》,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其中营利法人包括公司等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向出资者、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的法人。其中的社会服务机构,可能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比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在特别法人中,《民法总则》一方面在第9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另一方面又在第101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两者什么关系需待厘清。二是明确了法人(不再局限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种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在民法理论中,侵权责任包括侵害权利、违反善良风俗故意致人受损、违反保护性法律致人受损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其中清算义务属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违反清算义务致人受损,属于违反保护性法律致人受损,构成侵权行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需要明确的是,法人的分支机构规定在“法人”一章的第74条,没有规定在“非法人组织”一章,这说明立法者并没有将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非法人组织,这与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是不同的。

三关于民事权利民法总则的两个核心概念是权利与法律行为。在民法总则的立法例中,并不会详尽列举民事权利的类型。但我国的《民法总则》独树一帜,共用20个条文列举了民事权利的类型,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必须要指出的是,在民法总则里详细列举权利清单,仅仅起到宣示性作用,难以单独作为裁判规则。尽管如此,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也有进步的一面,比如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是我国用法律的形式,首次明确规定征收需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即使《物权法》也没有使用“公平、合理”这两个词。另外,第132条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条规定是对权利行使之限制的规定,具有裁判规则的特质,法官可以拿来适用。最后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法机关拟不再规定债法总则,故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这两种债规定在民法总则之中,但由于只有两个条文,不足敷用,可以想见,今后会通过司法解释或判例的形式予以补充,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制度。

四关于法律行为作者不愿意使用民事法律行为一词,盖因法律行为一词本就是德国民法的产物,不存在行政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所以也没有必要创设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但立法机关考虑到法理学者的感情,予以妥协,加了多余的“民事”两字。法律行为是权利得失变更的重要法律事实,譬如物权、债权常因法律行为而创设或消灭;又如,婚姻关系始于结婚这个法律行为,终于离婚这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包括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前者如合同,后者如结婚、收养。民法总则既然是民法各编通用规则的提取,即所谓的提取公因式,那么法律行为一章的相关规定都应该可以适用于身份行为。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民法总则里的法律行为主要适用于财产行为。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有如下修改。一是第139条规定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公告方式作出,这对于无法寻找相对人有利。比如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相对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作出,无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是,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这是不符合法理的,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后生效。二是关于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上,共有如下几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4条)、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第146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3条第一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3条第二款)、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4条)。对比合同法第52条,你会发现,少了三种情形。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作者认为,合同法第52条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已经被《民法总则》第153条第二款的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所替代。对于另外两种情形,由于《民法总则》居于一般法的地位,而《合同法》是特别法,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仍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无效。三是关于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民法通则》相比,增加了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的情形,另外对于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亦作了类型化规定。

五关于代理对于代理制度,与《民法通则》相比,变化不大,仍然将代理限定在直接代理,不承认间接代理。主要变化是将职务行为作为代理之一种。《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两条即所谓的职务行为。作者认为,职务行为,本质上属于代理行为,故理应作为代理行为之一种,但《民法通则》将之不当得规定在法人一章。《民法总则》拨乱反正,在代理一章的第170条规定,“1、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自此,职务行为回归代理制度。

六关于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的民事责任一章,是一个大杂烩,糅合了多种情形。作者尝试分析之:(1)第176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是众所周知的法理,无特别规定之必要。(2)第177条、第178条分别规定了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这里的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属于债的范畴,本应规定在债法总则里,但由于立法机关不再另行规定债权总则,故将这两个条文放置于“民事责任”一章,体例的缺陷在这两个条文中表露无遗。(3)第179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排他性权能的体现;返还财产是物权请求权之行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是债法责任。(4)第181条和第182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制度,这两条即学理上的自卫行为,在“台湾民法”,与禁止权利滥用(即大陆《民法总则》第132条)同属于权利之行使的范畴,作者认为可以参照“台湾民法”,规定在“民事权利”之第132条以下,因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属于保护自己或他人之利益免遭危害而设,属于权利行使之界线。第183条以及第184条的“好人法”,类型上亦可分别归类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5)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言这条是全国人大代表会议表决前临时加上去的,这个规定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一是死者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这不仅仅是英雄烈士,普通人也应受保护,无特别规定之必要,且即使规定,也应当规定在“民事权利”一章的人身权下。二是该条规定的原告是谁语焉不详,是否是英雄烈士的近亲属?还是有关国家机关,比如检察院?如果是后者,规定在民法之中并不合适,如果是前者,则根据侵权责任法即可,也无在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必要。(6)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此条文语意不明。(7)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刑民交叉是中国式法律问题,不知这一条的规定能否让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七关于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统一规定为三年,不再规定特殊短期诉讼时效(如前者规定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另外,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采用了请求权一词,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于智慧树民法总则教程**和智慧树民法总论答案2020中国民航大学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一休教程网的观点和立场。